《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相关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适用主体与用地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来兴办企业,或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必须首先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若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额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用地标准的控制:为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对于上述方式兴办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制定具体的用地标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