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不宜一概而论,但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权钱交易对价的甄别:
-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数额的作用在于衡量贿赂的价值大小。因此,在认定受贿数额时,首先要甄别请托人提供的贿赂是什么。在很多看似以实物为媒介的权钱交易中,真正的贿赂并非物品本身,而是与之相关的财产性利益。
- 举例:请托人陪同公职人员逛古玩市场,公职人员相中一件青花瓷瓶,请托人当面出资买下送给公职人员。此时,应将行贿人代为支付的实际支出作为收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而非以瓷瓶的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
价格鉴定的启动条件:
- 当请托人以物品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且涉案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时,有启动价格鉴定的必要。这包括物品原物灭失、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物品材质属性不明、附带价格证明材料可信度存疑,以及购买时间与贿送时间相隔较远导致价格波动较大等情形。
- 具体情形:
- 物品材质、属性不明时,应先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对物品进行技术、质量的鉴定,再由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认定。
- 物品附带的价格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购物发票)可信度存疑时,应启动价格鉴定及作价评估。
- 购买时间与贿送时间相隔较远,以购物凭证的价格来认定或许并不合理时,应启动价格评估以确定涉案财物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值。
主观数额与客观数额的差异处理:
- 当行为人认知的主观数额与物品的客观数额差异悬殊,分属不同的刑罚幅度时,受贿数额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 处理原则:
- 如果行贿人能够提供有效价格证明证实物品系斥巨资购得,并且在行送时也向受贿人展示了物品的购买凭证,受贿人主观上也认可该物品价值不菲,则此时应以行为人所认知的主观数额作为受贿数额,并将之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
- 如果行贿人只是宣称物品价值不菲或者并未告知受贿人物品价格,且行为人无法准确判别物品真伪与价值时,宜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
- 面对被告人辩称自己并不知晓物品真实价值的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阅历、认知能力、兴趣爱好、行为习惯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除非有特别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物品价值确实超出了行为人的认知范围,否则仍应以鉴定的实际价格作为受贿数额。
法律建议:
- 在雅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案件走向和法律后果。
- 同时,作为公职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以免陷入法律泥潭。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受贿数额被认定较大,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 此外,受贿行为还会对公职人员的职业生涯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波及家庭和社会关系。因此,务必谨慎对待权钱交易,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