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担任独董的两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关联方,但具体还需根据是否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会计准则角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解释,关联方关系主要基于“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若两公司仅因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而存在联系,并不直接构成会计上的关联方,除非该独立董事能对两公司均施加重大影响,且这种影响符合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定义。但通常,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监督与咨询,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其影响可能不足以构成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关系。
具体案例分析:以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的案例为例,若自然人甲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A和B三方均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则A和B不构成会计上的关联方。
二、证券交易所规则角度
股票上市规则的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可能更为宽泛,以“特殊关系”“利益倾斜”为出发点。然而,即便如此,规则也通常明确排除了独立董事在第三方公司任职的情形。例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后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上市公司体系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人或组织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规则的具体应用: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甲担任的是独立董事,而非普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A和B也不构成关联方。
三、特殊情况考虑
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独董担任独董的两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关联方。但具体还需根据是否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来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