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什么情况累计-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刑事辩护

受贿数额在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是累计计算的。这一原则主要依据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多次受贿且各单次行为均达到构成犯罪数额标准的情况

当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财物均已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时,这属于一人犯“同种数罪”,即数次行为均触犯了相同罪名且独立成罪。对于这种情况,刑法针对不同的数额配置了相应等级的法定刑,在认定事实时可分别表述,但在定罪量刑时应将全部犯罪数额累加,从总体上确定刑档并以一罪处断。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甲分别收受A、B、C各三万元财物,后利用职权为三人谋利。此时,甲的受贿数额应累计计算,即三万元+三万元+三万元=九万元,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刑罚。

二、多次受贿但各单次行为均未达入罪标准的情况

  1. 不同行贿人:当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时,原则上不同行贿人的财物数额不相加。因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的“他人”应当是指同一个人。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案件呈现出明显连续犯特征时,应累计计算。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

举例:某交警借帮助他人处理违章之机相继收受数十人财物,其间虽大部分数额单独并未达入罪标准,但因其行为呈现出连续犯特征,故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1. 同一行贿人:当行为人多次收受同一行贿人财物,但各单次行为所涉财物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时,情况较为复杂。如果行受贿双方所实施的行为呈现出明显徐行犯特征的(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将本能一次性完成的犯罪活动有意切分、陆续实施的犯罪形态),应将全部财物数额累加。对于徐行犯之外的情形,可将行贿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作为时间节点,在此节点后发生的收受财物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一律累计计算。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丙多次收受A的财物,其中单笔财物金额最高两万元,最低五千元。若丙与A的行为呈现出徐行犯特征,则丙的受贿数额应累计计算。

三、收受多名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财物的情况

当行为人收受多名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赠送的财物,数额累计达三万元以上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针对“感情投资”设立的规定。其中三万元的来源与组成应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衡量,原则上允许对单人所赠财物进行累计,但仍需考虑财物赠送的缘由、时节等因素。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丁在替儿子操办婚礼期间,收受多名下属赠送的财物,虽每人的财物数额均未达数额较大但累计超过三万元。此时,丁的受贿数额应针对每个人所赠财物进行单独考量,并在符合条件下累计计算。

四、因受贿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受贿的情况

当行为人因受贿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受贿时,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计算。因为一方面,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施以惩戒已经在责任评价上具有了终局性;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曾因受贿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再次受贿的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若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再次累计将有重复评价之虞。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戊曾因受贿一万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尔后又再次收受他人财物。此时,戊之前因受贿一万元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不应再纳入其后续受贿数额的计算中。

综上所述,受贿数额的累计计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专业、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