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照从事中医诊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以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这些条款明确指出了没有证照从事中医诊疗行为是违法的,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查处部门。
查处部门
实际案例
以某案例为例,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某门诊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包括开具中药饮片和针灸。这一行为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丁某作出了罚款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这个案例进一步印证了,没有证照从事中医诊疗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
建议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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