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免除和申请豁免两大类,具体涵盖多种情况,如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股份转让、挽救财务困难公司的重组、国有资产行政划转等。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阐述。

一、法定免除要约收购的情形

  1. 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股份转让

    • 描述:当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生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且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时,此次股份转让可免于要约收购。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内部资源整合,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性无实质性影响。
    • 实例:例如,E公司和F公司均受G集团实际控制,G集团内部进行股份转让时,可免于要约收购。
  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的股本减少

    • 描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公司自身的一种资本运作行为。当回购股份导致特定当事人(如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30%时,由于这是公司股本减少的客观情况所致,该当事人可免于要约收购。
    • 实例:如C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大股东D的持股比例因股本减少而超过30%,此时D可免于要约收购。
  3. 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 描述:在国有资产的战略布局调整、资源整合等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等行政性安排时,若导致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可免于要约收购。这是基于政策性和计划性的考虑,旨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 实例:如甲国有企业集团将乙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丙国有企业,划转后丙企业持股比例超过30%,在获得政府或国资部门批准后,可免于要约收购。

二、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

  1. 挽救财务困难公司的重组

    • 描述:当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若收购人提出合理的重组方案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的权益,则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这有助于快速引入资金和资源进行重组,提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此情形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实例:如A上市公司因财务困境,B公司提出重组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作出3年不转让权益的承诺,此时B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以增持A公司股份。
  2. 因继承导致的股份超过30%

    • 描述: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承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这是基于继承这一法定事实发生的股权转移,并非继承人主动发起的收购行为。
    •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继承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实例:如某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导致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30%,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3. 非关联股东批准的新股发行

    • 描述: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时,若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则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符合此条件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实例:如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新股,导致该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30%,在符合上述条件时,该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三、特别说明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其他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这赋予了监管机构灵活调整监管政策的权力,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稳定。
  • 申请豁免的程序:收购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在处理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时,建议收购人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收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