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吴多多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公司事务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或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免除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这一制度旨在平衡收购活动的灵活性与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收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和免于发出要约两种情况,具体细节如下: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1.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

    • 解释:当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且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A公司已经持有某上市公司35%的股份。一年后,A公司在12个月内又增持了该上市公司1.5%的股份,由于增持比例未超过2%,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所以A公司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2.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的挽救方案

    • 解释:当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时,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举例:某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收购人提出了一套挽救方案,包括注入资金、改善管理等措施,并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该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3.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上升

    • 解释: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 举例:某上市公司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定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价格回购部分股份。在回购过程中,某大股东因公司总股本减少而导致其持股比例从原来的28%上升到了32%,这种情况下该大股东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1. 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解释: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且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新股,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申请豁免。
    • 举例: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获得某上市公司新股,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30%,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2.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定业务操作

    • 解释: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可申请豁免。这是考虑到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特殊,其持股行为通常是基于正常的金融业务活动,而非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举例:一家银行在为某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时,按照规定取得了该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随着业务的开展,该银行持有的股份达到了触发要约收购的比例,但由于其持股是基于贷款业务的安全保障需要,并非主动收购行为,所以可以豁免要约收购。
  3.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解释:当涉及国有股的行政划转、变更或者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这是因为这类股份变动往往基于行政安排或自然继承等非市场因素,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市场稳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举例:某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由于这种划转是基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进行的行政调配,并非出于商业收购目的,因此可以豁免要约收购。
  4. 继承取得股份

    • 解释: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可以申请豁免。
    • 举例:自然人通过继承亲属股份而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即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流程

  1. 一般豁免申请

    • 收购人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后,应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提交豁免申请文件至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2. 简易程序豁免申请

    • 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后,若中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投资者即可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豁免要约收购虽能带来便利,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对于有意进行此类收购的投资者而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至关重要。如果您在豁免要约收购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