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主动要求缴纳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海关是否出具缴款通知书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若海关已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认定存在违法所得需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海关会向当事人出具《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罚款/违法所得缴款通知书》,明确应缴金额、缴纳期限及账户信息。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动要求缴纳,海关均需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案件未立案但当事人主动申报
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申报违法所得并要求缴纳,但海关尚未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特殊情形:主动补缴与从轻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海关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当事人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海关可能在出具缴款通知书的同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主动补缴”作为从轻情节,但缴款通知书的出具仍需以案件进入处罚程序为前提。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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