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来说:
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这些规章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实施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所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范畴。
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旨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以促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通常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综上所述,规章的制定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各类主体在制定规章时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关于规章制定或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