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诈骗的合同 还需撤销吗-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合同纠纷

涉及合同诈骗的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受欺诈方仍可主张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非合同整体)。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性质

  1. 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合同诈骗中,诈骗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与受害方签订合同,这种合同自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诈骗方虚构项目、伪造文件或隐瞒关键信息,使受害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无效。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例如,诈骗方通过合同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导致合同无效

    • 若存在诈骗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诈骗方与内部人员勾结,通过虚假合同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可撤销合同”观点的辨析及例外情形

  • 一般原则: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但这并不适用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形。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且其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这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有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已经超出了《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合同所规定的欺诈范畴,其后果更为严重,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可撤销合同。

  • 例外情形: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若诈骗方的欺诈行为仅涉及合同的部分条款或附属行为,而未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如虚构部分履约能力但合同主要条款合法),受欺诈方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主张撤销受欺诈影响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如支付条款、担保条款等),而非撤销整个合同。但需注意,此类撤销权行使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与维权建议

  1.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诈骗方需返还非法获取的财物,并赔偿受害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交易成本、利息损失等)。
  2. 维权建议

    • 及时收集证据:受害方应尽快固定诈骗方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伪造文件等),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交付单据等)。
    •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受害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需明确诉讼请求(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并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
    • 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受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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