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具体来说:
首先,人民法院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最终决定机构。当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其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民政部门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既包括了最终的司法裁决机构——人民法院,也涵盖了多个能够发现并报告监护问题的个人和组织。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