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下从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实际案例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救济途径
虽然不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仍有其他救济途径:
实际案例
以林仲亨案为例,林仲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认定书。但法院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林仲亨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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