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标准-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要素的复杂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一罪名的成立条件。

首先,从主体条件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通常涵盖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包括但不限于情妇(夫)、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等,他们因紧密的情感联系、利益关联或特殊关系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曾担任国家职务但现已离职的人员,如退休者、辞职者或被辞退者;四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主体基于与离职人员的特定关系,可能利用其残留的影响力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从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重要主观要件,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再次,从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通过非正当影响力干扰职权行使,破坏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这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最后,从客观行为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表现包括:一是利用影响力,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通过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二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反政策、规章、制度所得的利益,如在招投标中违规中标、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办理手续等。三是索取或收受财物,即行为人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或被动接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关系,通过特定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且行为人需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整法律构成要件。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依据这些条件进行判定,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