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前科不一定会加重二次犯罪的刑期,是否加重处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累犯的情况
一般累犯: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若十几年前的前科属于此类情况,且在五年内再次犯罪,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十几年前的前科,显然已超过五年期限,若此次犯罪与十几年前的前科不构成连续犯罪状态,则不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若十几年前的前科属于此类特定犯罪,且此次犯罪也属于同一类特定犯罪,则构成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若此次犯罪不属于同一类特定犯罪,则不构成特别累犯。
二、不构成累犯的情况
若十几年前的前科不构成累犯(即不符合一般累犯或特别累犯的条件),则不会因有前科而必然加重处罚。此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前科情况等多种因素,适当从重。但“适当从重”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加重处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三、量刑的综合考量
前科的性质和情节:前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长短,都会影响法院对再犯的量刑。若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时间久远,对再犯的量刑影响可能较小。
再犯的具体情况:再犯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也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若再犯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即使有前科,也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也会影响法院的量刑。若犯罪人悔罪表现良好,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
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