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人,其曾经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仍属于犯罪,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完整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
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相对不起诉并非因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基于案情轻微且符合刑法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或免罚条件作出的决策。从法律定性角度看,被不起诉者的行为仍被认定为犯罪,只是因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检察机构决定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刑事追责行动。
二、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曾经故意犯过罪的,再次犯罪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屡教不改者,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
“曾经故意犯罪”的准确界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因故意犯罪受到法院审判并被判处刑事处罚。主要特点包括:
未作任何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体现区别对待,但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三、相对不起诉与“曾经故意犯罪”的关系
若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行为人曾经的故意犯罪行为:
若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行为人当前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曾经有故意犯罪行为且已受到法院有罪判决:
四、法律建议与后果
对于被相对不起诉的人:
对于司法机关:
对于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