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雅贿”行为及数额认定问题探析
在处理收受“雅贿”行为的案件时,行为认定和数额确定是两个核心问题。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收受“雅贿”行为的一般认定
主观明确认识的情况:
- 当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对“雅贿”物品的价值具有明确认识时,如现场购买、具有价格票据或刷卡付款记录,或者要求请托人购买事先看中的物品等情形,此时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并无争议。
主观认识不明确的情况:
- 在收受玉石、字画、奢侈品等贵重物品时,若被审查调查人对收受的“雅贿”物品价值认识不明确,但“雅贿”物品价值多少,被审查调查人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包含在被审查调查人的犯罪故意之中,即被审查调查人对此具有受贿的概括故意。
- 这种情况下,应由专门机构对“雅贿”进行鉴定,以最终的真伪及价格认定意见决定受贿数额。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乙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乙送予的一幅宋代国画。甲虽对该国画的具体价值不了解,但以多年的收藏经验,认识到该画可能很值钱。事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画价值30万元。甲主观上对该国画大概价值具有概括认知,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的行为并收受该国画,因此,应认定甲构成受贿罪。
二、收受“雅贿”行为的特殊情形及数额认定
请托人故意隐瞒实际价格:
- 若请托人高价购买“雅贿”物品,故意隐瞒实际价格,甚至将其他票面金额明显低于实际价格的票据与“雅贿”物品一并交给被审查调查人,而被审查调查人不知道真实价格的,此时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综合评判主客观因素。若被审查调查人不具有受贿故意,只是因为对物品价值认识错误而收下,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违纪。
请托人以赝品或次品充当真品:
- 若请托人故意以赝品或次品充当真品送给被审查调查人,而被审查调查人误认为是真品予以收受的,此时受贿数额应按照客观标准认定,即以“雅贿”物品的购买价格或鉴定价格来认定。例如,若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该画至少值30万元,但经鉴定该画属仿品,价值1000元,则应按该画实际价格1000元进行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请托人将以真品价格购买的赝品送予被审查调查人:
- 若被审查调查人确实不知购买价格的,则应以鉴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若被审查调查人知道购买价格的,比如行贿人当着受贿人面购买,或者行贿人根据受贿人指定购买,则应以购买价格来认定受贿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贿赂物品系赝品,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实际上并未收受相当于该购买价格的财物,故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
被审查调查人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
- 只要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雅贿”物品的实际价值却仍向请托人高价出售或者低价购买的,就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
三、“雅贿”物品价值的确定方法
买后即送或较短时间内送出:
- 若“雅贿”物品市场价格波动不大,且被审查调查人明知购买价格或对所查明的购买价格无异议的,一般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
买后较长时间后才送出:
- 若“雅贿”物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无法查明购买时间或购买价格的,或者“雅贿”物品存在质量瑕疵,被审查调查人对购买价格存在质疑的,应由专门机构以收受物品时段中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时间作为基准日进行鉴定,以最终的认定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格。
在处理收受“雅贿”行为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严格按照刑法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