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标注废止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还能卖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是不得进行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这里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
接下来,我们了解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一旦新标准开始实施,旧标准就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其约束力也随之消失。但重要的是,新标准实施后,所有产品和服务都必须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为了确保企业和市场能够平稳过渡,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通常会给予一定的实施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让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以便能够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消化已经按照旧标准生产并上市的产品。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新强制性标准实施,且过渡期结束,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就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了。这是因为,此时旧标准已经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新标准则成为了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
以您提到的白酒产品为例,如果该产品在2012年3月生产时符合当时的强制性标准GB 2757-1981,但在新的强制性标准GB 2762-2022实施后,其铅的含量超过了新标准规定的限量,那么该产品就不能再继续销售或提供了。
综上所述,标注废止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新标准实施且过渡期结束后,是不能再继续销售的。因此,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实施情况,确保产品始终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