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中,如果发现别的公司投资也是自己投资,不承认这一情况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和考量:
行为性质认定不受影响:
- 无论是否承认自己投资别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性质不会因此改变。如果确实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便有自身投资,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而非行为人自身是否参与投资。
量刑方面的考量:
- 自身投资款的处理:在量刑时,自身投资款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会作为情节考量。这意味着,虽然自身投资不会直接增加犯罪的严重性,但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行为人整体行为的评价。
- 从犯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从而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不承认自己投资别的公司,如果这一行为被视为试图掩盖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能会影响从犯的认定。
- 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承认投资行为,如果被视为不配合调查,可能会影响这些情节的认定。
资金退还的可能性:
- 如果行为人仅为普通从业者,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追缴退还。但是,如果行为人对非吸行为有参与、协助等违法情节,且其资金来源与非吸业务存在关联,例如使用非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等,那么相关资金可能会被依法处理,不一定退还。不承认投资行为,如果被证实为虚假陈述,可能会影响资金退还的判定。
法律责任的综合考量:
-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行为人投钱的金额、比例、资金来源、是否参与非吸运作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其法律责任。不承认投资行为,如果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可能会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建议:
- 在面对非吸调查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投资行为,避免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 如果确实存在投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投资款及违法所得,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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