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为什么是传来证据-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行政纠纷

公证书并非传来证据,而是属于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以下从证据的性质与来源、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证据的性质与来源

  1. 公证书的性质:公证书是由具有公权力的国家公证机关制作的书证,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其制作过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这种书证因其制作主体的特殊性和程序的严格性,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2. 传来证据的定义: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由于这些中间环节可能导致信息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因此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往往较低。

对比分析:公证书作为公文书证,其直接来源于公证机关的法定程序,而非通过中间环节传递,因此不符合传来证据的定义。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证的书证在证明力上通常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包括传来证据。这是因为:

  1. 公证的权威性:公证是由专门的公证机关中具有特定资格的公证员进行的法律行为,公证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2. 法定程序保障:公证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非经法定程序,否则不得任意改变或推翻公证书的内容。

法律后果:在法律上,公证书被赋予了较高的证明力,而传来证据由于可能存在的失真风险,其证明力相对较低。

三、司法实践

  1. 优先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公证的书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常具有优先的证明力和约束力。当不存在相反证据或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事项时,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2. 谨慎对待传来证据:由于传来证据存在失真的可能性较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更加谨慎地对待传来证据。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实践案例:在实际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公证书作为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仅提供了传来证据进行反驳,那么法官往往会更加倾向于采信公证书的内容。

总结与建议

公证书因其制作主体的权威性、程序的严谨性以及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证明力上通常优于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公证书也往往被赋予更高的证明力和约束力。因此,公证书并非传来证据,而是具有更高证明力的公文书证。

建议: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如果可能的话,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和可信度。同时,在提供证据时,也应尽可能选择原始证据或经过公证的书证,以避免因证据的可靠性问题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