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机关如何确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行政纠纷

在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机关时,我们需要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来进行。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指导原则,帮助您准确确定被申请机关:

首先,基本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

接下来,我们根据一些特殊情况来具体说明:

  1. 共同行为:

    • 如果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将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 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 批准行为: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3. 派出或内设机构行为: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此外,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 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中择一申请行政复议。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的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确定被申请机关时,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复议前置和终结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例如,对于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共同行为者、批准者以及派出或内设机构的授权情况等因素。希望这些指导原则能帮助您准确确定被申请机关,并顺利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