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条款未送达给投保人败诉的案例-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经济纠纷

关于保险条款未送达给投保人导致败诉的案例,确实存在这样的法律实践。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案例概述:

老闫(化名)在2019年11月14日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责任包括突发急性病身故15万元等。然而,在保险单中,保险公司并未指明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也未对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做任何说明。

出险与理赔:

2019年11月15日,老闫在法国旅游时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治疗,并于2019年12月15日因呼吸窘迫综合征及心率失常身故。随后,老闫的亲属小闫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老闫发病之日起至身故之日时已超过7日,且所患疾病为既往症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争议与判决: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小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时并未将相应的条款交给投保人或老闫,保险单中也并未对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期限和时间进行明确,同时亦未对案涉合同的免责进行任何的提示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未如实履行既往病史告知义务,法院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在本案中,投保时保险人并未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小闫保险金15万元。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相关的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也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