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释义如下:
违法行为界定:
- 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 采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
法律责任: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制度背景:
-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处罚执行:
-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首先由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考虑责令停业或关闭,这一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行政处罚的严厉性:
- 停业和关闭是两种程度不同的行政处罚。
- 停业是暂时停止企业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若及时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允许,可以复业。
- 关闭则是永久取消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资格,一般不予复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防止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以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公众健康。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