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刑事辩护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同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说明:

案例分析:《马某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1. 案情概述:

    • 被告人马某宇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房屋、仓库用于从事明知是假冒美心月饼品牌的经营活动。
    • 通过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再从仓库进行封装并发货,以正品美心品牌月饼名义对外销售牟利。
    • 经核查,现场缴获的侵权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0万余元,被告人团伙通过快递寄出货值139万余元的月饼。
    • 商标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对被告人适用赔偿基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2. 法律分析: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惩罚性赔偿诉请的规范基础与程序正当性: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毁损造成的物质损失”。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权利侵害虽不直接体现为物理形态的毁损,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市场份额减损、许可费损失等经济损害,本质上属于可量化的财产性权益损害,可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惩罚性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具有法律正当性与实践必要性,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机制,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权利人诉累。
    • 惩罚性赔偿基数裁量性认定规则及司法适用:

      •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计算基准。在权利人已尽举证之责仍无法精确量化损失或获利时,可基于在案证据的合理推算机制确定赔偿基数。
      • 法院可在一定条件下依据“在案证据”对基数进行合理推定,以合理推算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为进一步拓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提供新思路。
  3. 审判结果与意义: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刑事案件查明的销售数量、民事证据认定的侵权获利基数,并结合销售金额远超“情节严重”标准、所销售商品为食品等要素,适用了一倍惩罚性赔偿。
    • 本案是广东省首宗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审理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案例,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其审判参考意义在于全面查明侵权事实,准确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方式及违法获利情况,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适用提供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分子,应积极退赃并争取从宽处理。退赃行为在判刑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一个依据。
  • 商标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及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造成的损失。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联性,准确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方式及违法获利情况,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适用提供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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