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包商是否可以把采购部分分包出去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商是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并且得到了采购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它是有权将部分采购工作分包出去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商仍然需要对整个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而分包供应商则就其分包的项目承担责任。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分包商在分包时还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如果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且这个分包承担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同时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文件也提到了分包的相关要求。比如,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提到了在超过一定金额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采购项目中,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就包括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但这也要求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分包商在得到采购人同意,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将采购部分分包出去的。但分包商需要确保分包承担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不得再次进行分包,同时还需要对整个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