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是否存在未遂-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刑事辩护

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但经过深入分析,我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

  1.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

    • 非法经营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其犯罪过程包括预备、实施和完成等阶段。根据刑法原理,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因此,非法经营罪在理论上也应存在未遂形态。
    •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观系“以牟利为目的”,若经营行为未达销售环节便因意志以外因素而被迫终止,此时行为人尚未实现其牟利目的,应当认定非法经营未遂,这与《刑法》对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定义是吻合的。
  2. 从实际案例来看:

    • 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大量行为人已着手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查获、市场条件变化等)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况。这些案例表明,非法经营罪的未遂形态是客观存在的。
    • 例如,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2016)粤7101刑初79号林建生非法经营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03刑初1002号林东阳非法经营案等案件中,行为人在销售无证烟草产品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未遂。
  3. 从法律条文解释来看:

    •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若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不应认定为既遂,而应认定为未遂。
    • 此外,与相邻罪名相比较,如果否定非法经营罪的未遂状态,则容易导致涉烟犯罪罪刑的失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行为存在未遂状态,那么危害相对较轻的非法经营合格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也应当存在未遂状态。

综上所述,我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罪未遂形态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有关于非法经营罪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