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兼职禁令-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公司事务

关于公职人员兼职禁令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纪律和法律的重要议题。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言行举止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产生利益冲突或不当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公职人员并非完全不能从事兼职活动,但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进行综合判定。总体来看,有6类情形是公职人员需要特别注意避免的兼职行为:

  1. “挂证”取酬: 公职人员将职称证书挂靠给公司以获取报酬,这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可能涉嫌受贿。此外,挂证行为本身已违反规定,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持证人可能还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 虽然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或利用职权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都将受到相应处分。

  3.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公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这种行为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职人员秉公办事。

  4. 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 公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这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

  5. 违规经商办企业: 公职人员不得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同时,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范畴。

  6. 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公职人员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公职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然而,也有一些兼职活动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去做的,比如跑滴滴、送外卖等(需利用业余时间且不影响工作,且需提前向单位书面报备并获批准);投稿赚稿费(通过撰写文章、小说、散文等获取稿费);自媒体运营(分享职场经验、生活技巧等内容,通过流量分成或广告合作获得收入,但需注意内容不得涉及敏感话题,收入需申报);专业技能服务(如家电维修、PPT制作等,需确保服务对象与工作职责无关联);健身/培训教练(若有相关资质,可兼职健身房教练或开设线上课程,但需避免利用职务资源招生);以及农产品种植/养殖(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家庭农场种植或养殖,销售农产品,但需注意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总之,公职人员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及时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