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29 侵权纠纷

侵犯肖像权并非仅以盈利为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清晰地表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2.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多样:

    •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通过丑化、污损、伪造等手段损害肖像权人的形象。这些行为,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 例外情况的存在:

    • 法律也规定了某些合理使用肖像的例外情况,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不构成侵权。这些例外情况进一步说明了侵犯肖像权并非仅以盈利为目的。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并非仅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包括任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制作、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其肖像的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或传播他人的肖像,以免构成侵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