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休年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应扣除其绩效奖金的。这一结论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明确保护。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绩效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自然也应包含在内,不应被扣除。
其次,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在一定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等综合评定后发放的奖励,它反映了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员工休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休假期间并不影响其在正常工作期间的绩效表现。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休年休假而扣减其绩效奖金,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特殊情况并不影响职工在符合休假条件时享有不被扣除绩效奖金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休年假期间扣除了绩效奖金,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纠正不合理做法。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必要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年休假期间不应扣绩效奖金,这是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