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而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证信息,一般不构成牵连犯,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二是这些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三是这些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在本案中,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而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证信息。虽然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密切的关联性。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后,行为人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不仅仅是诈骗。同样,实施诈骗犯罪也不通常通过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方式进行。因此,这两个行为之间不构成牵连犯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行为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那么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诈骗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这两个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即公民的隐私权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对这两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支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在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财物。法院认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对被告人实行了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为诈骗而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证信息,一般不构成牵连犯,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一结论既符合牵连犯的定义与构成要件,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支持。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