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真实姓名,依然是可以找到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一个重要的实体事实,即使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机关也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侦查机关的职责:
-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侦查机关也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法手段查实其真实身份。
查实身份的方法:
-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相关书证、向各方当事人了解身份信息、通过生活经验判断身份特征等多种方式来查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 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无业,但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发现其所驾驶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某国家机关,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存在疑点,并最终确认了其真实身份。
法律后果:
-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调查,因为真实身份对于定罪量刑、法律文书的送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被查实,且其曾受过刑事处罚、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属于被通缉的逃犯等,这些身份信息也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对用户的影响:
- 如果您是受害者或相关方,担心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难以追踪,您可以放心,侦查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查实其真实身份。
- 同时,您也可以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您所知道的任何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协助其调查工作。
综上所述,即使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真实姓名,侦查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查实其真实身份,并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