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中“以个人名义”和“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公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谋取的利益来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以个人名义”的认定
- 典型情形:把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行为。
- 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这里的“以个人名义”指的是打着个人旗号,而非单位名义进行公款出借等行为。例如,某国企负责人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并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这就属于“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
- 实务中的表现:逃避财务监管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如通过非正常程序、越过财务部门直接支配资金;行为人与使用人明确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虽未明确约定,但借款、还款都实际以个人名义进行。
二.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的认定
- 核心要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这里的“个人决定”指的是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决策的行为,即使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也因其背后的个人谋取利益动机而被视为“个人决定”。
- 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谋取个人利益包括主观谋取意图即可,不要求实际获得利益;包括事先约定但尚未获取利益的情况,也包括未事先约定但已实际获取利益的情况;利益范围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现金、股权),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解决住房、子女入学等)。
- 与单位决定的区分:“单位决定”需要满足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的决定。如果公款的使用是经过单位集体决策,且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那么就不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在认定挪用公款中的“以个人名义”和“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公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重要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