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可否自行约定 排除 优先购买权-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公司事务

公司章程一般不能自行约定完全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限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变更和消灭,除非作为权利享有人的股东自愿放弃该项权利。
  • 然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又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作规定。基于这一规定,公司章程并非完全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任何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 从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角度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协商一致,签字认可确定。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视为有效约定。但这种“排除”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排除,而是可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比如改变行使条件、期限、比例等。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排除或限制了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有部分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决议上签字或者新加入股东对有关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持反对意见的,该限制条款应属无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 全体股东认可情况: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的解释。但即便如此,章程的限定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从法律后果角度

  • 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导致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时无法行使其应有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章程的约定内容、股东的实际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因素,来判断此类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举例说明

  • 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须在1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且购买比例不得超过转让股权的30%。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是对其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制。若该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则可能是有效的。但若股东能证明该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在制定和修改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调整必须谨慎,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公司法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