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受票方和出票方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3-28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受票方和出票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能构成共同犯罪。

一. 共同犯罪的基本定义与构成

  1. 定义: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2. 构成: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主体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主观故意(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四种行为方式: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其中,“为自己虚开”是独立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涉及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 受票方与出票方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

  1. 主观故意:受票方和出票方之间必须具有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受票方主动要求出票方为其虚开发票,出票方同意并实施了虚开行为,双方即具有共同故意。
  2. 客观行为:受票方和出票方必须实施了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受票方提供虚假交易信息、出票方根据这些信息开具发票等。这些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共同指向虚开这一犯罪目标。

四. 具体情形分析

  • 典型案例:如果受票方A公司为了逃税,与出票方B公司合谋,由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共同完成虚开行为,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

五. 总结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受票方和出票方在具有共同故意并实施了共同行为的情况下,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准确认定责任,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