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也对虚假宣传进行了相关规定。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全面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