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受贿索贿的钱款是否要发还行贿人,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 索贿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并未因索贿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被索贿的财物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而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例如,某公司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李某索要财物,但并未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李某被索要的财物属于其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
二. 索贿且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因索贿行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其被索贿的财物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者属于行贿违法财物,但不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 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张某向承包商赵某索要财物,并为赵某在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赵某被索要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 我的观点
- 在处理非公受贿索贿案件时,应严格区分行贿人是否因索贿行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对于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应依法返还行贿人的合法财产;对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则应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