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案例-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刑事辩护

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及其相关法律解析:

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经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对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实施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指控不当。经查,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虽对目标服务器的数据实施了修改、增加的侵犯行为,但未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实质性的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该信息系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张竣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被告人彭玲珑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被告人祝东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 被告人姜宇豪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宇豪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姜宇豪宣告缓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1. 犯罪构成:

    •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主观方面: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并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且情节严重。
  2. 情节认定:

    • 情节严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百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且数量或后果更为严重的。
  3. 处罚规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标准、情节认定以及处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