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的指导性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黄某等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案情简介:黄某等人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并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并通过网络将数据出售给他人,数量巨大。后黄某等人被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指导意义:此案例明确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并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或实施其他非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时即构成犯罪。
李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案情简介: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传播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并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同上,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指导意义:此案例强调了制作、传播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也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的指导性案例主要围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展开,通过具体案例明确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法律责任。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