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第九十六条现已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以下是关于这一修改的详细解释:
一、修改内容概述
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内容。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则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具体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修改的意义与影响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原第九十六条的修改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辩护制度、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