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是保护公民肖像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肖像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