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分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种。以下是具体的扣分条款:
一、扣12分的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
-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此条与扣9分情形重复,按扣9分执行)。
二、扣9分的行为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三、扣6分的行为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 驾驶除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四、扣3分的行为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 驾驶除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违反规定载客;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五、扣1分的行为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道路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