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状中列明第三人的方式主要依据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上诉或被上诉的角色。以下是具体的列明方式: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通常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这类第三人: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原审原告上诉:
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提起上诉或被上诉: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通过提起诉讼参与到本诉中去的,其地位相当于原告。对于这类第三人:
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
如果是原审被告不服,并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
如果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提起上诉或被上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这些规定为第三人在上诉状中的列明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上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时,需根据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上诉或被上诉的角色进行准确标注,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