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期间不是除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即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尚可针对个别清偿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向法院主张进行追加分配。因此,关于破产撤销权并不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是有特定的二年期间规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债权人仍有足够的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这也体现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期间,并非除斥期间,而是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的特定期间。如有任何关于破产法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