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行政复议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复议申请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无相应法定职责或已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在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首先,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有权责令其恢复审理。其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或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