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拒执罪发生地外地公安可以办理吗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拒执罪的管辖原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拒执行为发生在外地,但执行法院在本地,那么本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负责处理该案件。
二、案件移送与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移送:
-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受与审查:
-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应当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出具回执。
-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侦查与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监督与自诉
人民检察院监督:
- 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自诉:
-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且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提起刑事自诉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交包括刑事自诉状、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总结
综上所述,拒执罪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拒执行为发生在外地,但执行法院在本地,那么本地相关机关将负责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且人民检察院也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