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费和营业损失(这里特指因车辆等经营性工具无法运营产生的损失,也即停运损失)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与解释
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这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基于财产损失(特别是经营性工具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为何不可同时主张
对于驾驶自有车辆从事货运工作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受害人来说,当其人身受到损害时,其车辆也可能因事故无法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即误工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经营性车辆的运营收入当中。因此,如果受害人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会存在重合和重复主张的问题。
三、如何处理
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当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存在重合时,应当选择其中较重的进行索赔。具体来说,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比较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大小,选择其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进行主张。
四、实例说明
假设一位货车司机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且货车无法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货车司机可以选择主张误工费(基于自己的人身损害)或停运损失(基于货车的无法运营)。但考虑到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在本质上存在重合,货车司机应当选择其中较重的一项进行索赔,以避免重复主张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费和营业损失(停运损失)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受害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选择其中较重的一项进行索赔。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