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管辖可以用货币接受地。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若涉及金钱返还,接收货币一方(通常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货币接受地可以作为不当得利管辖的依据之一。
具体来说:
例如,如果甲无合法依据取得了乙的款项,乙要求甲返还这笔款项,那么乙所在地(即货币接受地)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管辖确实可以用货币接受地,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