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二 的补充规定-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这一补充规定,旨在细化、调整或新增部分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主要内容

  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虚开发票案:

    •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 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补充规定还对其他多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如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等。这些调整旨在更准确地反映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意义

补充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通过这一补充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