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安领域涉及的12种罪名主要包括: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2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致使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涉及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了法律对网络安全和秩序的保护。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这些罪名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