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安部门负责十二类罪名-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刑事辩护

网安部门负责的十二类罪名主要涵盖了网络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这些罪名具体包括: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项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且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致使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1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以及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
  1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这些罪名涵盖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这些罪名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如果您在相关领域有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