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主观故意-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认识因素

  1. 对职务便利的认识:行为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种便利包括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一个负责审批项目的官员,在收受贿赂时,应明知这是利用了其审批项目的职权。

  2. 对权钱交易的认识:受贿人需明确认识到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权钱交易”。这种认识是受贿罪主观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意志因素

  1. 积极追求财物:受贿人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体现了其积极追求财物的主观意志。无论是通过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要求请托人给予财物,都表明了受贿人对财物的渴望和追求。

  2. 希望为他人谋利以促成交易: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下,受贿人希望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来换取财物。这种希望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是受贿罪主观故意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3. 非法占有目的:受贿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为他人所有(如为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的,也是受贿罪主观故意的重要特征。

三、特定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故意认定

受贿人的动机和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如满足个人生活需求、帮助亲属朋友等。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权钱交易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就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基于明知和故意的心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主观故意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根据这一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